宜昌一女子造“淫窝”,容留卖淫被判5年罚12万
近日,由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容留卖淫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其犯罪所得五万余元被依法追缴。案情回顾
2007年至2013年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承租的秭归县某门店经营理发店,实则将该门店作为窝点,招募、管理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失足妇女王某某等人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提供场所及安全便利下,接受其对卖淫活动的安排。
2014年底至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承租的秭归县另一门店经营足浴店,明面上是从事踩背、足疗等,实则继续招募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失足妇女范某某等人在李某某提供场所及安全便利下接受其对卖淫活动的安排。
这期间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确保失足妇女和嫖客“安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容留卖淫活动时四周“巡逻”、“站岗放哨”。后被秭归县公安局扫黄专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招揽嫖娼人员并收取嫖资,非法获利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在这里
宜妹儿就要给大家科普一下法律法规了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人就会问了,
关于李某某多年来连续容留他人卖淫,
是否触犯多罪呢?
在这里宜妹儿也做个解答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中,李某某实施连续容留卖淫行为,属于容留卖淫罪连续犯。
连续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因此,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属于连续犯的情形,以容留他人卖淫罪一罪论处。
检察官提醒
租客应当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在出租房内进行合法活动,如果在自己承租的房屋内发生卖淫嫖娼、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会触犯刑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房屋出租人,在享受出租收益的同时,必须履行房屋出租的管理责任,杜绝承租人利用出租屋从事不正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予以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条文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热评
@随悦:严厉打击卖淫,争做秭归文明城市
@顾及:就是要严打才行
来源/腾讯新闻
主编 ▎三日 • 责任编辑 ▎最宜昌心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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