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一足浴店老板因容留、介绍卖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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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大力整治
黄赌毒违法犯罪的背景下
依旧有人偷偷搞着“小动作”
秭归有两位足浴店的老板
为了数百元的利益
触犯容留他人卖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情简介
近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卖淫案,秭归二位足浴店老板因介绍嫖客、提供卖淫场所触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秦某艳合伙经营“某某港足道馆”足浴店。2021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秦某艳容留、介绍李某某、周某某在“某某港足道馆”从事卖淫活动,王某、秦某艳非法获利各300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秦某艳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秦某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二被告人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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