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一足浴店涉嫌卖淫嫖娼,多人当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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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030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监利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9月30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7508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住监利市**镇**场。因容留卖淫,于2016年4月2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9月30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监利市**镇娱乐一条街其经营的**足浴店内与吴某某、郝某某联系,双方谈妥“包夜”600元一次的价格,随后谢某某到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足浴店,经张某某介绍,谢某某将卖淫女甘某某、朱某某送至该镇**酒店**号房间,随后谢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吴某某、郝某某与甘某某、朱某某在该酒店**号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分别于2021年4月10日、4月14日、8月22日给吴某某介绍卖淫女卖淫,获利约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谢某某、张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情况说明、体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甘某某、朱某某、郝某某、吴某某、钟某某、湛某某、黄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5、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容留、介绍卖淫增加三人次、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曾因容留、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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