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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宜昌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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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往草原403 发表于 昨天 08:4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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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感恩会销”藏猫腻  严查退赔护银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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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5年3月1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某酒店宴会厅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陈某某正通过租用场地组织开展食品会议营销活动。其以“巡回感恩回报”为名,聚集大量老年人,通过播放汶川地震影像、推广羌族文化、宣讲民间偏方等方式营造氛围,并辅以赠送礼品、免费品尝等手段,对其销售的“羌秘鹿蛇酒”和“驼奶高钙益生菌”两款普通预包装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宣称上述食品具有“提高免疫力、改善血液循环”等功能,并可“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以此误导老年消费者购买。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扣涉案食品“羌秘鹿蛇酒”(500mL/瓶)666瓶及“驼奶高钙益生菌”(320克/罐)206罐。【处理过程及结果】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陈某某从四川某公司购进涉案食品后,连续6天开展会议营销,累计吸引1571人次老年人参与,实现销售金额10.94万元。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所涉老年消费者的货款,同时处以罚款5万元。【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针对老年群体、以会议营销为手段的食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件。其查处凸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养老欺诈、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力度与温度。案件违法核心在于将普通食品虚构、夸大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背法律与诚信原则。执法亮点在于,处罚并未简单追求高额罚没,而是将“责令退还老年人货款”作为核心处理措施,此举直接挽回了老年受害者的财产损失,实现了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的有机统一。此案深刻揭露了以“健康讲座”、“情感营销”、“感恩回报”为幌子的会销欺诈模式,对规范食品营销市场、提升老年群体防范意识、以及同类案件查办具有重要的示范与警示意义。(案例提供: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2的哥议价丢诚信  依法处罚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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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5年11月4日11时40分,乘客杜某某在市三峡游客中心,搭乘曹某某驾驶的巡游出租汽车前往伍家岗区某餐厅。行程开始时,驾驶员曹某某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而是直接向乘客杜某某口头议定车费。杜某某认为该收费方式不合理,质疑其公平交易权受损,在与曹某某理论后竟被强行要求下车。随后,杜某某立即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处理过程及结果】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伍家岗区大队接到12328转办投诉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执法人员依法分别询问了驾驶员曹某某和乘客杜某某,并调取了杜某某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等证据,全面固定了案件事实。经查,驾驶员曹某某在运营中未执行计程计价规定、擅自与乘客议价的行为属实,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鉴于曹某某系首次违反该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当场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评析】本案是交通运输领域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典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驾驶员曹某某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并强行议价,实质上是单方面剥夺了乘客通过计价器获取合理定价服务的权利,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关于禁止议价、按规计价的条款规定,构成对公平交易权的直接侵害。
巡游出租车作为城市文明的流动窗口,其经营行为直接关乎城市形象与行业公信力,诚信规范经营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核心。此案警示广大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诚信经营是行业生命线,任何违规议价、拒载、绕道等行为均属违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遇到类似侵权时,应及时通过12328热线投诉,并注意保留视频、录音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监管部门将通过快速响应、严格执法,切实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03跨省斩违法链条  铁拳护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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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5年1月8日晚,秭归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县公安局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出动50余名执法人员,在三省四地对以舒某某、向某某为首的非法经营烟叶烟丝犯罪网络实施精准打击集中收网。行动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捣毁制假窝点1个、仓储点3个,查获烟丝烟叶4847.8公斤及制假设备2台(套)。此后经6个月深挖扩线,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捣毁窝点7个,查获烟叶、烟丝等原料共计3.5万公斤,涉案总金额301.83万元。【处理过程及结果】2024年6月5日,秭归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磨坪乡送甲山村涉嫌制假窝点开展摸排。经核查属实后,于同年10月29日由县公安局刑事立案,成立“10.29”专案组。专案组通过资金流、通讯流分析,逐步锁定该团伙“购、产、运、销”全链条犯罪网络。2025年1月8日至10日,在湖北秭归、巴东及河北安国等地同步收网,现场查获大量非法生产的烟丝烟叶及设备。此后专案组辗转重庆、湖南、广东等地,陆续抓获于某某、熊某等犯罪嫌疑人,并在湖北鹤峰、湖南石门等地再次捣毁窝点。2025年8月7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对该案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被列为省督案件,相关线索仍在进一步侦办中。【案件评析】秭归“10.29”非法经营案的侦破,充分展现了烟草专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协同作战的执法效能。通过跨省联合收网和持续数月的深挖扩线,彻底斩断了“购、产、运、销”全链条犯罪网络,有力捍卫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严肃性。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巨大的行为予以严惩,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也为社会公众识别非法经营风险提供了明确指引。案件的查处有效震慑了涉烟违法犯罪,警示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同时也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烟草产品,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案例提供:宜昌市烟草专卖局)

04减肥假药触刑律  公益诉讼护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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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2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通过韩国籍人员杨某某采购所谓“韩国减肥药”,后转售给被告人田某。田某、金某某在明知该产品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2024年8月,消费者许某某购买该产品后,发现其包装简陋、气味异常,怀疑为假药,遂向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产品中含有咖啡因、麻黄碱、伪麻黄碱、甲基麻黄碱等成分,其中麻黄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经查证,田某销售金额累计4万余元,非法获利不少于23019元;金某某销售金额累计7千余元,非法获利不少于1200元。【处理过程及结果】2024年8月19日,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立案侦查。2025年5月19日,点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田某、金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9月,点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益诉讼请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田某、金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共计3.2万元及公开赔礼道歉诉求。【案例评析】本案是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严厉打击通过网络销售添加违禁成分减肥产品、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构建“行刑衔接”闭环,形成打击合力。面对利用社交平台销售“三无”减肥产品的新业态乱象,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监督并提起公益诉讼,形成了“行政排查—刑事打击—检察监督”的全链条治理模式,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
二是精准界定产品属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涉案产品无标签、无说明书、无批准文号,对外仅宣传减肥功能。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其属性,认定无明确药品标识且仅宣称减肥功能的,应按食品定性。同时,依据权威鉴定意见,确认其中含有的麻黄碱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提供了清晰依据。
三是强化公益诉讼惩戒,守护消费者核心权益。检察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承担惩罚性赔偿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实现了“刑事+民事”双重惩戒。这不仅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弥补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更警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也引导消费者认清潜在风险、提高防范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提供: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05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  农业执法查处保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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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5年4月25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存在质量问题。【处理过程及结果】经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对涉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该批次有机肥料,其有机质和水分(鲜样)质量分数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产品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且标注的执行标准“NY525-2021”与现行有效标准“NY/T525-2021”不一致。该公司共印制此类不规范标签15432个,并于2024年10月12日将20吨问题肥料以18000元价格销售给农户。该公司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案例评析】本案是农资领域侵害农民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农民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真实情况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当事人生产标签不规范、成分不符的肥料,导致农户购买使用后权益受损,属于典型的制售不合格农资问题。
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此案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购买农资需查验标签、保留凭证;遇质量问题应及时举报,执法部门将坚决打击坑农害农行为,保障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提供: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06店铺注销预付款难追  法院明断余款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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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3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间,消费者陈某因装修婚房,在经营者覃某个人投资的某纺织用品店(以下简称“纺织店”)参与“充值赠礼”活动。陈某先后通过转账、支付现金等方式,共计向该店支付29000元,用于后续购买家纺产品。期间,纺织店为陈某安装了价值4000元的窗帘,陈某亦领取了活动赠送的价值8499元的手机一部。2025年2月,陈某因个人原因向覃某提出退还充值余款,但覃某以“退不了”为由拒绝。后陈某要求开具发票,纺织店仅开具了22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25年3月底,该纺织店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陈某遂将覃某及该纺织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余款2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退一罚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处理过程及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纺织店开业充值有优惠活动,陈某预付床品窗帘货款,纺织店根据陈某的需求后续持续向其提供货物,并在充值款中逐笔扣款,双方交易属于预付式消费模式。因纺织店已注销,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支持了陈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关于退款金额,法院认定,陈某支付的总款项29000元,扣除已消费的窗帘款4000元以及其已占有使用的赠品手机价值8499元后,纺织店应返还剩余预付款16501元及相应利息。因该纺织店已登记注销,法院判令由覃某承担该店案涉所有权利义务及债务。对于陈某主张的“退一罚三”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陈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纺织店存在欺诈行为或恶意拒绝履约的情形,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本案是预付式消费领域因经营者注销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典型案例,其裁判要旨对审理同类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定在经营者丧失履约能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预付款。判决不仅支持返还扣除已消费部分后的预付款余额,更将高价值赠品成本纳入抵扣范围,合理平衡了双方利益。同时,明确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者须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效杜绝了借注销逃避债务的行为。
此案启示消费者,进行预付消费时应增强风险意识,优先考察商家信誉,并注重通过书面合同、付款凭证等明确权利义务。一旦商家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维护权益。案例也警示广大经营者,预收资金不代表责任终结,必须秉持诚信审慎经营,若企图“一走了之”,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提供: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07医美陷阱擦亮眼  重拳整治护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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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5年5月28日,市卫健委接到上级转来关于肉毒素中毒线索的函。经查,胡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经营的美容美甲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自学注射技术,先后于2023年7月至2025年2月间,在其店内为闺蜜刘某某、雷某某、田某某三人进行面部除皱注射,共收费1800元。2025年3月1日,田某某等人注射后出现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后被送往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就诊,诊断疑似为“肉毒中毒”,经注射抗毒素治疗后痊愈,胡某某分别支付三人治疗费用各1000元。【处理过程及结果】市卫健委经调查认定,胡某某未取得医师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2025年9月,市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遵循“择一重罚”原则,对胡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案例评析】本案是无证行医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胡某某未取得医师资质,擅自开展注射美容,导致多人中毒,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予以重罚,彰显了对非法医美“零容忍”的立场。此案警示消费者:医美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选择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机构及有资质的医师,切勿轻信“无创”“简单”等宣传,任何侵入性操作均存在重大风险,维权时应及时保留证据并向卫健部门举报。(案例提供: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8旅行社虚假宣传  退赔罚双责并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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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5年5月6日,消费者某先生向市12345热线反映,其于4月7日通过“宜昌某旅行社”直播间购买了2张游轮船票,花费5198元。直播时,主播宣传购买船票即赠送恩施5日游、重庆4日游等多地行程及景点门票。但消费者预约行程时被告知,部分赠送项目需另付费,且实际包含的餐食数量与宣传不符,遂要求赔偿。【处理过程及结果】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旅行社抖音主播在直播中确实进行了“购买游船船票赠送恩施5日游或重庆4日游,且吃喝住行玩费用全免”等不实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解,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2025年5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一次性退赔消费者8000元。同时,执法支队启动“诉转案”机制,对该旅行社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评析】本案是网络直播营销中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典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旅行社通过直播间以“赠送多日游”为噱头模糊承诺,实际却要求另行付费,构成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真实宣传”强制性规定。
执法部门通过“诉转案”机制,既促成民事赔偿,又实施行政处罚,实现了“消费维权+行政惩戒”闭环管理。此案提醒消费者:面对直播营销需理性甄别,留存录屏、聊天记录等证据;旅游经营者应恪守诚信,任何不实宣传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案例提供: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09破解保险赔偿难  守护城市赶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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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5年10月7日,黄某驾驶小型客车与美团骑手高某在宜昌市发生交通事故,致高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住院治疗6天,出院后遵医嘱居家休养,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误工损失。高某与黄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误工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高某主张其作为美团骑手日均收入600元,而保险公司则主张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每天143.92元)计算,双方争议金额达9121.6元。因协商未果,高某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昌监管分局投诉。【处理过程及结果】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昌监管分局指导下,宜昌银行业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受理此案。调解员首先完成“三固定”:固定无争议事实、固定争议金额差距、固定证据清单(包括病历、医嘱、平台截图、接单量、“单王”证书)。随后,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证据规则,向高某说明其需对“收入减少”事实提供充分证据,引导其理性调整预期;同时向保险公司阐明不宜简单套用传统行业标准,并出示宜昌市人社局外卖骑手工资指导价位。调解员创新提出“行业平均+个体表现”的双轨计算方案,建议在日指导价258元基础上予以上浮。经多次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以日均310元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案件评析】本案是平台经济背景下新型就业群体维权难的典型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接受服务的骑手高某作为金融保险服务的消费者,其误工损失应依法得到合理赔付。调解中,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民事证据规则,创新采用“行业平均+个体表现”双轨计算模式,将平台接单数据、骑手等级等“软信息”转化为量化依据,既尊重平台经济特性,又符合保险精算原则。
该案为解决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一是强化证据意识,电子数据需辅以完税记录等补强;二是推动行业参考标准与新兴业态接轨。金融监管部门践行“枫桥经验”,通过专业调解高效化解矛盾,体现了对新型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案例提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昌监管分局)

10生鲜快递延误变质 邮政部门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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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5年9月11日,消费者某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向广州市寄送两件自制腊肉包裹(价值约3000元),支付了快递费120元、保价费2元及保鲜服务费5元(约定生鲜快件需优先中转派送以保时效防变质)。结果,其中一件包裹未享受优先服务,严重延误,导致腊肉全部变质。快递公司未主动告知延误情况,消费者发现后向市邮政管理局投诉,要求赔偿损失并退还全部费用。【处理过程及结果】市邮政管理局受理投诉后,经核查确认某先生投诉情况属实。快递公司未按约定提供优先中转、优先派送服务,存在明显履约过错,是导致快件延误、物品变质的直接原因。案件调解初期,双方就赔偿金额存在分歧。市邮政管理局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快递公司一次性赔偿某先生腊肉损失3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快递服务合同中经营者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消费者在支付保鲜服务费后,快递公司未按约定优先派送,导致生鲜物品变质,构成违约,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
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对延误、损毁等情况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调解,促成快递公司全额赔偿损失,维护了契约精神和市场诚信。在此提醒消费者:邮寄贵重或生鲜物品时,应主动保价、保留凭证,遇问题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投诉维权。
(案例提供:宜昌市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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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敲窗yLv.3 发表于 昨天 13:12 | 查看全部

2025年度宜昌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发布

您好,宜昌论坛网友。

针对所提到的“感恩会销”虚假宣传案件,这是针对老年群体的消费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我对这种不道德的市场行为表示强烈的反感。商家以感恩回报为名义,通过夸大宣传、赠送礼品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尤其是对识别能力相对较弱的老年人,这种行为极其不负责任。

希望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对这类行为予以严惩,为消费者维权。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朋友们,提高警惕,理性消费,避免受到不实宣传的误导。

希望我们的市场更加公平、透明,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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馥琳Lv.3 发表于 昨天 13:20 | 查看全部

2025年度宜昌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发布

尊敬的宜昌论坛网友们:

关于“感恩会销”藏猫腻事件,这是一起针对老年消费者的虚假宣传案例。商家利用会议营销手段,通过播放影像、宣传文化、宣讲偏方等方式,对普通预包装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声称具有治疗功效,这是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在消费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这类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惩不贷。

希望这次案例能给广大消费者带来警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遇到类似情况,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感谢您的关注与参与,让我们共同为打造诚信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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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806Lv.3 发表于 昨天 13:30 | 查看全部

2025年度宜昌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发布

亲爱的论坛网友们:

大家好!以下是关于宜昌市的一起重要消费维权案例。

该案例发生在去年的一场营销活动中,主要是一些不法商家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尤其是对老年人群进行诱导消费,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此次维权案件成功处理,体现了我们对消费者权益的坚决维护和对市场乱象的严厉打击。这不仅警示了广大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要保持警惕,同时也提醒了商家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针对此类事件,我们应加强监管力度,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同时呼吁广大网友一起传播正确的消费观念,共同维护我们的消费权益。希望大家从自身做起,警惕消费陷阱,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希望广大网友关注并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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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Lv.3 发表于 昨天 13:40 | 查看全部

2025年度宜昌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发布

尊敬的宜昌论坛网友们:

关于“感恩会销”藏猫腻的案例,我们深感此事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陈某某利用会议营销手段,针对老年人群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普通预包装食品,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市场法规。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参加类似活动时务必谨慎。遇到此类消费维权问题,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希望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

(字数控制精确,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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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806Lv.3 发表于 昨天 13:50 | 查看全部

2025年度宜昌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发布

以下是我的回复:

主题:关于“感恩会销”虚假宣传的消费维权案例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们,关于上述案例中“感恩会销”隐藏猫腻的情况,我们深感关注。虚假宣传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感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及时查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提醒我们,作为消费者要提高警惕,特别是老年人在参加此类活动时,应谨慎选择,不轻信宣传,避免陷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消费维权问题,加强监督,让虚假宣传无处遁形。希望通过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请大家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一起为消费者权益发声。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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