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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问·观察︱聊聊元宇宙和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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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随着元宇宙概念第一股Roblox在美国纽交所正式上市,Facebook公司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宣布Facebook更名为“Meta”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元宇宙”成为了当前科技研发、投资等领域最火热的概念之一。围绕其展开的三维建模、物理仿真等各科技领域的讨论,也呈现了一个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融合发展的未来。虽然元宇宙业务在迅猛发展,但业务发展背后的合规,包括在当前互联网规则下应取得的资质、数据安全及个人隐私保护等一系列问题都亟待解决。与此同时,虚拟世界的经济活动发展、NFT的出现,亦带来了新的虚拟财产合规问题。本文将对元宇宙业务涉及的主要合规问题,包括NFT合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元宇宙

“元宇宙”一词,最早出现在科幻小说《雪崩》中:“戴上耳机和目镜,找到连接终端,就能够以虚拟分身的方式进入由计算机模拟、与真实世界平行的虚拟空间”。《头号玩家》等科幻电影,也以影视等更直观地方式呈现了一种可自由在现实与虚拟世界穿梭的“元宇宙”概念。根据Roblox的招股书等公开披露,元宇宙具有如下特征:(1)虚拟身份,该身份与一般互联网账户不同,可在不同的体验/场景中使用;(2)社交功能,用户可与现实朋友或元宇宙世界其他玩家社交;(3)沉浸式体验,元宇宙应是“身临其境的”;(4)低延迟连接,用户应能从任何地方以各种设备无缝衔接登录系统;(5)低门槛,用户应能轻易地连接进入元宇宙世界;(6)内容丰富,元宇宙应以丰富多样的内容支持用户的兴趣;(7)经济,除开发人员外,用户也应能在元宇宙中进行生产与获得回报,应建立一定的经济体系;(8)安全与稳定,元宇宙平台应保障系统的安全与稳定,以提高数字文明[1]。

二、元宇宙相关合规问题初探
(一)互联网规则下的业务资质要求元宇宙的发展,依托互联网交互技术、区块链技术等数字技术,并涉足游戏、音乐等多个领域。拆解开来,在当前互联网规则下,元宇宙相关主体应取得相关资质,且如下绝大多数资质属于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性领域,包括但不限于: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元宇宙相关主体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如元宇宙相关主体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包括(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如元宇宙相关主体从事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4.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5.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此外,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评机构开展安全评估,或自行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开展安全风险自评估,并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提交安全自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境外投资者仅能在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进行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同时,境外投资者也被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等领域。(二)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元宇宙世界的构筑,将依赖大量的数据来显示用户如何在虚拟世界各个不同场景与环境互动,不仅包括地貌、气象等环境信息,也包括用户的指纹、虹膜、面部特征等个人信息,因此,如何保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隐私至关重要。在当前的《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下,元宇宙相关主体应注意:1.重要数据的安全保护义务目前《数据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并未对“重要数据”作出明确的定义,但鉴于元宇宙技术可能涉及多个领域,其收集、产生的数据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带来重大影响,存在被认定为重要数据的可能。如元宇宙相关主体被认定为重要数据处理者,则应根据《数据安全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定期开展并报送风险评估,并注意有关数据出境的限制。2.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元宇宙相关主体在收集用户信息时,应注意履行用户告知及同意义务,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个人信息。此外,元宇宙技术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包括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元宇宙相关主体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应注意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处理方式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三、NFT合规问题初探

(一)什么是NFT
NFT,全称Non-Fungible Tokens,意为非同质化代币。与之相对应的是FT(Fungible Tokens),同质化代币,如著名的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数字货币。与同质化、可分割的数字货币不同,每个NFT在区块链上都具有唯一的认证标识,并可记录所有者,从而使得NFT产品在文件、代码可被随意复制的数字世界中具有了宝贵的“唯一性”,并使得转让数字作品所有权成为可能。(二)当前NFT的主要应用 ——数字资产在目前元宇宙的设想中,FT已经担当起了数字货币的角色,NFT则应运而生,承担起元宇宙经济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数字资产。在NFT出现之前,如果一个画家希望在网上卖出一幅其创作的电子版画作,他会发现他很难真正转移该作品的所有权,因为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在自己的电脑上保存这幅作品。NFT的出现则可将作品打上唯一的标识烙印,并且全程记录作品的历史交易及所有者,是数字资产真实性与所有权的可靠证明。因此,NFT当前已在数字藏品、游戏、域名、存证鉴权、证据留存、资产权属认定等领域展开广泛应用。其中,数字藏品领域更是因为屡次出现的高昂拍卖价格和众多明星艺人的参与而备受瞩目,下文将着重介绍NFT在该领域应用时交易的合规性问题。(三)NFT交易平台的金融监管合规问题在日益火爆的NFT数字藏品交易背后,是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的NFT交易平台。不同平台的运作模式各有不同,但通常的功能包括允许用户通过平台制作、发售并交易NFT藏品。当前,国外的NFT主要交易平台大多基于公链,而国内的NFT交易平台则多基于联盟链,其中,存在于公链上的NFT可在基于公链的所有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而存在于联盟链上的NFT仅能在支持该联盟链的特定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转售机制上,境外交易平台普遍允许自由转售,而境内交易平台一般不允许转让,或仅允许在持有一定期限(例如180天)后无偿转让,即严格限制了国内NFT产品的流通。当然,该等限制与国内对金融风险的严格管控密切相关。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针对“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的规定:(1)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3)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 号)及《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中也再次强调并细化了上述要求。因此,如简单将境外NFT交易平台的模式照搬回境内,则很可能违反相关法规中关于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等规定。此外,201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警惕“炒鞋”热潮,防范金融风险》[2],指出“炒鞋”交易呈现证券化趋势,某些交易方式贴近需批准的类金融业务,涉及非法经营。因此,在NFT“易于炒作”的背景下,如平台方对NFT二级市场交易持放任态度,导致大规模投机行为出现,则也可能会引来监管部门的关注。2022年2月18日,银保监会在其官网方发布《关于防范‘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3],其指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蹭热点,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货币非法牟利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该提示也进一步反映了金融监管机构对迅速发展的元宇宙领域的监管合规问题的关注。(四)NFT铸造及发行的著作权问题铸造NFT是首次将一个既存的数字事物存放并永久记录在区块链上的过程。在公链上铸造NFT的过程很简单,仅需在任意NFT铸造网站上上传图片、音乐等希望生成NFT的文件,缴纳相应手续费即可生成一个NFT,该类网站通常也支持在各大NFT交易平台中一键上架。开放的区块链及交易平台也决定了任何人均可轻易铸造并上架自己的NFT作品。如前文所述,境内的NFT交易平台大多基于自己开发的联盟链(如腾讯开发的“至信链”,蚂蚁开发的“蚂蚁链”),不与公链连通,其对于NFT铸造也多持谨慎态度,多采取“邀请制”,而并非向所有人开放铸造权限。NFT铸造手续虽然简单,背后却隐藏着诸多法律问题。首先,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并不能将一个非作品“作品化”,其作用仅类似于在作品上盖上一个可防伪、可显示作品持有者等信息的动态图章。因此,NFT作品是否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下的作品,还是需要根据原作本身的性质进行判断。其次,创作作品与铸造NFT并不一定由同一个主体完成。对于将他人非NFT作品铸造为NFT作品发售的情况,市场上已有案例。俄罗斯艺术家Greta就曾发现有人未经她的许可将她发表在Twitter上包含作品的推文铸造为NFT并放到交易平台上出售,在大量举报后,交易平台已下架未经其授权的作品链接。与此相关,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铸造NFT并上架交易平台,可能会侵犯原作者的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同理,与明星合作发行NFT,如NBA推出的含有球星卡和精彩进球集锦的NFT产品——NBA Top Shot,也需考虑肖像权的授权问题。平台方如收到相关侵权投诉时,应遵守“避风港原则”,及时删除有关内容,否则可能同样面临侵权的风险。
四、结语
元宇宙的概念包罗万象,但很多看似新鲜的概念实际上已有相应的法规对其作出了规制。当然,新事物的出现也会暴露法律上的监管空白。因此,我们建议元宇宙从业者及投资人以理性的态度对待元宇宙业务中的机遇和挑战,实时关注监管动态。

1.https://thesupertimes.com/news/roblox-ceo-dave-baszucki-believes-users-will-create-the-metaverse/

2.https://www.sohu.com/a/348578267_386972

3.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38723&itemId=915&generaltype=0

本文作者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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