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重新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1
居民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该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2
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3
居民个人房屋被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一
《征收补偿协议》中记载的补偿总价为可以享受契税优惠的“货币补偿”限额。
例如
房屋征收补偿款50万元,即可以按50万元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如果超出补偿总金额,则按照购房人实际拥有的住房套数以及新购房屋的面积征收契税。
二
在限额内,购房人可以在多次购房行为中享受契税优惠。
例如 某套房屋征收补偿款50万元,被征收人购买第一套房屋30万元,两年后再次购买第二套房屋20万元,即两套房均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如果超出补偿总金额,则按照购房人实际拥有的住房套数以及新购房屋的面积征收契税。三
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限定为征收补偿协议书上载明的被征收人(含夫妻双方)重新购买房屋。被征收人与他人共同购买的,按照所占份额适用优惠政策。
例如 父亲的房屋被征收后父亲和儿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合同约定父子两人各拥有占50%的产权,即父亲名下的50%可以享受契税免征优惠,儿子则应按规定缴纳余下50%份额的契税。四
城区范围内纳税人提供的《征收补偿协议》须加盖市征收办合同备案章。
五
在受理优惠申请时,纳税人应同时提供《征收补偿协议》和《产权注销单》。若尚未取得《产权注销单》,可凭《征收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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