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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借款需要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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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借款需要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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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879  中级会员  发表于 2022-5-22 06: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回答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师。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法律规定夫妻之间不能互相借款,相反,因为关系亲密,遇到难处时,夫妻之间互相拆借一下资金应急,非常常见,所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就成立了借贷关系,按法律规定,需要偿还,借你老婆的钱,和借你二大爷借钱一样,不是因为她是你老婆,你就可以借钱不还。
第二,夫妻之间借钱的性质:如果夫妻之间本人有财产约定,或者一方借的钱本来就是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个借款,就是实打实的借款,借多少还多少;如果一方借的钱,是另一方所掌握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把所借款项的一半,视为真实的借款金额,即判令借款一方偿还对方所借款项一半的钱;
第三,借了钱不还怎么办?你们夫妻间的事,最好还是好好商量解决吧,惊动法院伤和气,法院是解决问题的终极目的地,最好不要去。
本人在代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夫妻之间互相借钱的情况,而且,都是男的跟女的借。离婚时,法院会在处理财产问题时一起处理。
我是婚姻家庭和家族财富管理律师,已经开通头要圈子,欢迎加入,共商家是。
入驻头条,感恩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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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橡树1  中级会员  发表于 2022-5-22 09: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共同的。夫妻双方之间的借款是不用偿还的。有的律师回答说法院会将其中一半作为借款,判决偿还。我认为如果真的是这样判决那也是错误的。只要按份共有,各占百分之五十,这样判决才是对的。但是夫妻之间的共有是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有。所以这样的判决是不对的。
二、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进行了财产公证。且双方对婚后的财产关系也有明确的约定,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可以按约定进行判决。至于夫妻之间的借款法院该如何判决,就要视约定的条款而定。
三、夫妻婚前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之间的借款明确约定是借的对方婚前财产。那就是普通借贷关系。法院应该判决全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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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老鼠和蓝精鼠v  中级会员  发表于 2022-5-22 10: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期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虽然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间借款的问题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当事人甚至是一些实务工作者对该问题的理解依旧不够精准。笔者近期代理一位男方当事人与女方及其代理人谈判时,女方代理人关于夫妻间两笔借款的观点就明显与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相悖。下面,笔者将结合权威的司法观点以及本人的一些实务经验,尝试对该问题从实务的视角进行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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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对于该条的适用,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该条适用的逻辑前提是双方实行的不是分别财产制。如果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订立借款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应当按照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关于自然人借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个人经营活动可以是投资理财,也可以是开办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实际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其他个人事务可以是个人求学深造,可以是个人资助贫困失学儿童,可以是履行法定义务。
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等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借款用于投资企业产生了收益,那么该收益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样处理,是否存在不公平的可能。因为借款方借款投资若产生收益,出借方有共有的权利,而如果投资亏本,离婚时,借款本息仍需偿还。
另外一个问题是,若一方借款用于个人求学深造,深造之后,其升职加薪,工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借款行为有利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增长,但若离婚,该笔借款仍需偿还,似乎有所不公。
第三,一方要求另一方还款只能是在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还款,因为此时要求还款相当于婚内分财,并且双方的财产很难进行明确区分。在此探讨几种特殊情况。
(1)如果夫妻间的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间是在婚内呢?借款到期后能否要求出借方还款。笔者认为不能,理由是除有重大理由外,不能要求婚内分财,并且双方的财产很难进行明确区分。若双方最终离婚,出借方要求借款人还款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婚姻关系解除之时。
(2)如果离婚时,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能否要求提前还款呢?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法条规定的是“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既然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那么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则不应在此时要求还款,出借人只能在到期后另行要求还款。
(3)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呢?笔者认为,离婚时可以一并处理。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并且,离婚时一并处理可以减少当事人另行主张的成本。
第四,本条规定的是“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非“应当”,法院在处理夫妻间借款时也应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不能仅仅简单的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是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生活收入状况等因素。
2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借款方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意味着出借方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并不导致婚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失。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3
实务中,夫妻间订立的协议不一定规范,而《婚姻法》也允许夫妻双方进行婚内财产约定,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区分双方之间是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给一方还是对部分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呢?
权威观点认为,应当结合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加以判定。在通常情况下,约定借贷双方、借款数额、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和金额等内容的,是借款协议。而约定部分财产归一方所有以及财产的管理、使用,没有约定是否需要偿还以及偿还期限、方式、金额的,是财产约定。
4
最后讨论关于如何证明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问题。权威观点认为:在法定财产制和一般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应推定该笔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限定共同财产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明证明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主要参考资料:
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第2版。
②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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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十岁装成熟装s  中级会员  发表于 2022-5-22 10: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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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rdon520  中级会员  发表于 2022-5-22 11: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偿还,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借款方未偿还借款又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即借款方未偿还全部借款和借款方未偿还部分借款。借款方未偿还全部借款适用本条自不待言。对于只偿还了部分借款的情况,偿还部分已经恢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按照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和规则处理即可。未偿还部分依旧适用本条规定,如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或通过其他方式对还款金额作出了约定,则按照约定确定借款方应当偿还的数额;没有约定的,则可由借款方给予出借方未偿还的部分借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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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流年783  中级会员  发表于 2022-5-22 14: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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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SE7  中级会员  发表于 2022-5-22 14: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内借款是本质上依旧是借贷关系,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且除了法律规定夫妻婚内的取得财产共有之外,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在通过双方的约定(婚内财产协议),将双方在婚内各自取得财产仍保留为个人自己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财产分别制。这种情况下,婚内借贷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成立。
  但要认定婚内借款是否存在,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如何认定借款的真实性?有时,夫妻之间出于一种开玩笑或者游戏的心理,向对方出具借条,该借条显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足以认定存在借款的相应事实。因此,法院在审查婚内借款是否存在的时候,不仅仅看一方是否能够提供形式上具有真实性的一张借条,而且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一方确实向另一方支付了相应的借款。
  按照法律法规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应的规定,主张借款事实的一方,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另一方出借并支付了相应款项,并说明款项的来源和交付的方式。交付款项如系银行转账的方式,应提供银行汇款单据;如果是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应提供收入来源说明、银行ATM取款相应流水账单或者向亲属亲戚借款的相关证据。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交付了相关的借款,即使其握有借据,也不足以让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其次,即使涉案的款项确实由一方交付给了另一方,那么是否另一方就有必要偿还这笔款项呢?这就涉及到这笔款项的性质了。如果双方并未特别约定在婚后各自保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那么婚后财产的性质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将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交付给另一方,这仅仅属于双方对家庭共同财产管理的方式,而不可能成为夫妻之间的债务。但是,如果这笔款项是来自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双方以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后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的,则可以认定存在互相借贷的法律关系。
  第三,当事人需要认识到婚外借款和婚内借款的法律效力和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对婚外借款而言,只要有借条的存在,并能证明确实交付借款的事实,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偿还借款。但是对于婚内借款而言,仅仅有借条和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并不意味着借款方就需要向出借方偿还借款,这是由夫妻双方的特殊法律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特殊法律关系,直接影响婚后财产权利的分配和归属,除非双方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对这种特殊法律关系进行一定改变。同时,在举证责任上,婚内借款和婚外借款,有着很大区别。司法实践中,婚内借款中出借方一般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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