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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元宇宙与NFT | 经营者需留意的四大刑事法律风险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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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2021年是元宇宙的元年,更是NFT兴起的一年,二者作为人类前沿科技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一经出现立马引起了世界各界的广泛热议,更引起了投资者的猛烈追捧。在我国,诸多商家、经营者也跃跃欲试,试图利用NFT新兴的交易模式和新潮的展示窗口突破己方原有的销售模式,或是以元宇宙为噱头,打造自己属于自己的产品IP。基于此种情况下,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尤其是严重的刑事法律风险,本文拟在现有刑法框架下进行探讨与提示。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中文名直译叫“非同质化通证”。NFT是从区块链中铸造出来的特殊代币,作为数字或非数字资产的表示形式。我们可以使用NFT来对某一特定物品的所有权进行确认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音乐、视频、文字、图像、游戏、艺术品、门票、不动产等等。NFT具有三大特性:独一无二、不可拆分和不可篡改。但目前对于NFT来说,目前世界范围内尚且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它可以是商品、可以是货币、可以是权利凭证也可以是金融产品等。

——阿尔法君本人:《佳士得NFT作品4.5亿元成交,艺术品交易的里程碑!次世代艺术已来,什么是NFT一篇看懂》

图/加密猫区块链游戏图

早在2017年,一家名为Dapper Labs的公司开创名为《加密猫》的区块链游戏,并以独特数字猫卡通的形式销售NFT。这些形色各异的小猫咪可以被玩家收集、购买甚至以数万美元的价格出售。当时这款游戏的玩家络绎不绝,甚至一度造成以太坊区块链的拥堵。在今年NFT的销售热潮更是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NFT的销售范围包括几乎所有可以作为数字化的产物。例如一张专辑、一幅街头艺术品、一段视频、一件藏品文物,Twitter创始人Jack Dorsey的第一条推特也作为NFT出售,竞拍价格超过200万美元;NBA开始出售NFT形式的篮球集锦;其他知名运动品牌也开始尝试NFT,使用代币来解锁新的数字产品、分销模式和货币化策略。

图/艺术头像NFT社区

本文所指的经营者行为——主要指在生产经营中,发布或收录NFT作品/产品,进行分销、数字货币化的过程。暂不讨论NFT作者或为NFT提供网络信息服务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从我国对于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一贯态度中,均呈现出一种“在新兴领域鼓励探索,在面对消费者/投资者时慎之再慎”的态度。同样,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下称《意见》)。

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中已经明确部署了“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壮大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线上演播等产业”。

《意见》和《十四五规划》中的核心内涵便是——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是我国建成文化强国的战略选择,也是基于近年来数字文化产业快速、活跃、强健发展这一实际情况所做出的现实规划。《意见》所提出的八项重点任务,无一不为这一战略目标服务。发展网络新兴产业是未来战略的应有之义,但需兼顾建设严格的法律合规体系与符合相应的监管政策。

基于此,NFT运营和其他欲尝试货币化的经营者应当热情地“拥抱”政策,但更需注意、规避我国金融管理政策和区块链、NFT自身属性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资质合规方面

1.NFT平台或作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在提供服务前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平台可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机构开展评估,并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2.NFT平台需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NFT平台作为电信业务提供方,届时可能会受到相关电信法律的监管。作为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可能需取得针对信息服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即ICP证;其作为第三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可能构成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从而需要申请针对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即EDI证。

图/某公司利用NFT增设戏曲播放权利

3.NFT平台需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是基于NFT平台的文化、传媒、互联网宣传的相关属性,应当在运营过程中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相应文化传媒服务时进行相应的备案。

以上三方面证明、许可文件,是目前欲设立NFT平台所公认的三方面文件,即便是将自身产品(藏品)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也需要注意是否需要向以上部门备案,以证明所创设NFT项目是正规合法的,如同在印刷行业需要将文化印刷品进行备案,印刷相应文化宣传品也必需一定资质,否则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在此,笔者建议,在增设NFT项目之初,一定要真实地落实《安全性评估报告》并从以上三方面切实了解清楚所需的备案材料与相应许可,在资质合规方面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二、信息透明与准入审核

在已有火爆的NFT交易氛围下,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大量微信群、QQ群等以“信息发布群”“交流群”“研讨群”等不同名义,发布数字藏品交易信息,并通过空投、抽奖、盲盒、会员权益等促销、引流措施,不断吸引、刺激散户入局,进行线下交易。

在此类通讯群组发布的藏品信息中,不乏频繁自买自卖、关联交易,炒高数字藏品价格的行为,可能导致不明真相者对数字藏品的稀缺性和投资属性产生错误认识,被数藏平台和数字藏品一货难求的火爆交易表象所蒙蔽,重金入局成为接盘侠。

对NFT平台而言,在杜绝此类宣传、引流的基础上,更应注重准入者的资质,分析其投资行为是否正常。笔者认为在资质审查中,应当采取一般金融理财产品类比下更高的审核标准与告知义务,确保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没有对投资者造成过度宣传与误解的情形。

同时基于区块链和数字代币的特有属性,近些年数字货币已经成为“洗钱罪”的温床,对NFT平台而言,有更高的合规审查义务去关注那些频繁进行受赠、转赠活动的活跃账户。否则可能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外,非信、帮信行为本身即有可能构成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信诈骗、开设赌场、传播淫秽物品等相关犯罪的共犯,而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还可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支付结算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则重罪吸收轻罪,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杜绝融资行为与二次交易

在今年,元宇宙与NFT项目的风险提示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诸多部门发布公告、提示,几乎全面遏止了NFT的金融化服务。

2022年2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应注重防范以下四种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有关手法:一是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二是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三是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四是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

2022年2月21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发布《元宇宙产业自律公约》,提出坚决抵制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进行资本炒作,抵制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发行元宇宙虚拟币等非法金融活动。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一同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强调了NFT促进文化发展中的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警惕和远离NFT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笔者对目前国内几大热度较高的NFT平台进行使用和观察后,目前的运营平台所采取的交易模式均为对数字藏品的“区块链价值”进行出售,明码标价。

图/某NFT交易平台的藏品列表

通俗来说,即将图画、视频、艺术品的区块链的权属进行出售,几乎没有过多对元宇宙概念的宣传内容,也很少存在公众热议、所广泛期待的元宇宙藏品(如盲盒、金卡银卡等有明显区分的经典集卡),部分NFT平台提出了微弱的元宇宙“房间”的概念,但仅是对现有藏品的附送产物,属于未完全开发的技术范围。

图/NFT原创者与展示3D空间

在现有监管政策和目前趋势来看,NFT产品更倾向于对现有文化藏品(艺术品)在区块链上进行确权和销售,而极大程度上削弱了其金融和投资的属性。对于经营者而言,务必要谨慎小心地处理NFT产品的金融化属性,因对于购买者而言,他们最看重的往往不是NFT所本身带来的权利,而是其作为投资未来交易增值的潜力,稍不注意就会将NFT的金融属性“暴露无遗”。

同时,经营者一旦出现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甚至承诺回购、开放交易等情形,则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罪名,具有极高的刑事法律风险。

对此,笔者建议,在有关区块链和元宇宙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完善前,经营者应严格管控,严禁NFT项目二次交易的情形,同时避免虚假宣传,切实保障一个健康、有序的的运营氛围。

四、知识产权与数据保护

NFT产品的形成模式即借助区块链技术对原版实体作品进行形式转化,可以进行复制,便于保存、展示、交易和传播,在区块链上的NFT产品是唯一且不可篡改的。在此情况下, NFT产品的知识产权应当遵循何种学说便成为了NFT中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法》第9条,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可以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区块链上以NFT形式展现的艺术品,只要其他人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处分、收益等,均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在国内各大NFT平台中,平台几乎无一例外的将NFT版权归于了原创者所有,任何商业用途均需与原著作权人进行确认和协商,即一方面明确了版权所有,另一方面规避了“知识产权”这一重大难题。

图/某NFT交易中购买须知

但作为经营者而言,更需注重版权人和其作品的真实性,作品本身是否存在著作权瑕疵,是平台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对象作品本身是否为侵权作品,授权人是否为作者或是否取得相应授权,是NFT平台需要重点关注的刑事合规领域。否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等罪名。

一般来说,文物类的作品多已超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不存在此类风险。对近现代作品而言,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权属相对清晰,可主要关注是否为赝品或侵权作品。除艺术品NFT外,一些知名品牌已经推出自己的NFT产品,打造其IP,除著作权外,平台也应注意商标的合规审查。

与此同时,区块链一直都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任何与之相关的平台都应做好用户信息保护,坚决做好公民信息与NFT藏品的保护,一旦发生泄露事件,可能对平台声誉可能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综上,NFT是元宇宙概念的排头兵,也是目前各公司推广经验、产品IP、文化传媒和货币化策略等领域一片广阔、待开发的肥沃土壤。本文从相关政策和实际目前行业情况入手,分析了NFT经营者可能涉嫌的刑事法律风险,在元宇宙“开疆拓土”的同时,一定要拥抱政策,主抓合规监管,才能真正为NFT发展中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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