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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宜昌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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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记者从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2次会议获悉,2021年,宜昌公积金中心通过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以及人才新政等措施,有效满足了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在房地产市场销售遇冷的背景下,全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8.31亿元,同比增长27.14%。为进一步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宜昌公积金中心今年将继续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助推宜昌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政策一

购买二套住房“可提又可贷”不再提取和贷款“二选一”

新政明确:取消“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及“所购住房为第二套住房,若已提取公积金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

政策解读:按照现行政策,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后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导致部分缴存职工选择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每年再办理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这样不仅增加了职工利息支出,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积金资金外流。通过调整政策,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同时提取公积金及申请公积金贷款,有利于提升职工购房能力,降低购房成本,有利于提高公积金贷款市场占有率,使宜昌公积金中心有更多资金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建设。

政策二

二套房首付由房价的50%降为30%

20年<二手房房龄≤30年 首付由房价60%降为40%

新政明确:“购买第二套住房(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已交付总房价50%以上的房款,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调整为“购买第二套住房(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已交付总房价30%以上的房款,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购买第二套住房(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房龄≤20年的,已交付总房价50%以上的房款,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调整为“购买第二套住房(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房龄≤20年的,已交付总房价30%以上的房款,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20年<房龄≤30年的,已交付住房总房价60%以上的房款,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40%。”调整为“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20年<房龄≤30年的,已交付住房总房价40%以上的房款,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

政策解读:随着宜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第四代住房)推广以及二胎、三胎政策的逐渐普及,宜昌城市居民尤其是多孩家庭对改善性住房需求得到进一步释放,住房保障力度也亟待加强。在目前重点保障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政策三

现房贷款在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办理到位后发放

风险防范再升级

新政明确:“商品房现房可在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未办理到位时发放公积金贷款,按贷款金额的100%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公积金监管账户”调整为“商品房现房在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办理到位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将全额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政策解读:为更加有效地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保障缴存职工权益,因此进一步调整购买现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在确保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办理到位后,再发放贷款。

政策四

自主缴存可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自主缴存、人才补贴及人才奖励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新政明确:将“按照不高于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调整为“按照不高于按照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贷款额度”。即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十二个月内存在人才补贴、人才奖励、自主缴存补缴的,补缴金额可计入月缴存额及缴存余额参与额度计算。

政策解读:当前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正在持续深入推进,在取得良好成果的同时,也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质量偏低的现象。中低收入职工难以通过公积金切实解决住房问题。在此情况下,为满足中低收入群体购房贷款需求,切实解决部分缴存职工因公积金缴存质量较低而无法满足公积金贷款需要的问题,通过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使缴存职工可进行自主缴存来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更好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

政策五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担保方式

新增担保公司作为灵活就业人员保证人     

新政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商品房期房的,能提供宜昌区域内在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缴存人(不含灵活就业人员、葛洲坝集团分中心、三峡总公司分中心)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不能提供保证人担保的能提供开发企业盖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的补充承诺书》。”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商品房期房的,能提供宜昌区域内在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缴存人(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保证人或由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政策解读:为更加有效地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因此进一步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条件,灵活就业人员购买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符合中心要求的保证人。

关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经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更改业务系统、开展业务培训等,具体执行时间由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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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三峡广电

编审 | 刘瑞  刘传东

审核 | 章黎  陈昱池

监制 | 陈登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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