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上午,宜昌市打击欺诈老年消费违法行为成果新闻发布会在城区举行,会上介绍了打击欺诈老年消费者违法行动的进展、成效等相关情况。
在新闻发布会上,宜昌市工商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分别公布打击欺诈老年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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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工商局通报欺诈老年人十大典型案例中迅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2017年年初,高新区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宜昌市港窑路8号运河名都3号楼3楼的中迅(宜昌)实业有限公司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中迅公司通过虚假广告误导中老年人,共销售办理会员卡149张,收取养老服务费用合计597万元。高新区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湖北惠恩生物科技宜昌分公司虚假宣传案2017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亚洲广场B座2907号的湖北惠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虚假宣传“康惠来”牌多功能康体生态仪净化器的质量。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西陵区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周顺荣虚假宣传案
2017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周顺荣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利用发放宣传单、PPT演示、开展“专家”讲座等形式,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当事人假借“中国科学院”、“宜昌丽可健康管理公司”的名义,利用传单、PPT展示、播放视频、“专家”讲座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小地球磁电感应地空仪系中科院研制产品、对疾病具有治疗作用,利用PPT展示从网络复制的消费者使用紫光吉美高磁化功能水机的虚假案例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伍家岗区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万元。
红瑞乐帮健康管理第八分公司虚假宣传案2017年3月10日,群众举报,称宜都市陆城东正街4号的红瑞乐帮健康生活馆长期打着免费坐保健椅的幌子,忽悠老年人购买玉石座垫、松花粉等,存在价格欺诈及夸大产品功效等违法行为,已致使多名老年人上当。经查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宜都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0元。丽福健电子产品经营部涉嫌虚假宣传案2017年3月21日,夷陵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丽福健电子产品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时,该经营场所的“丽福健”牌多功能美体减肥仪的治病功效,经查看该电子产品铭牌标识、包装及相关证件,该经营部无法提供食品药品等相关部门对该产品具有治病用途的认证。当事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夷陵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长阳红瑞乐帮健康生活馆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在2017年1月10日通过网络百度搜索,从相关网站上下载“齐国力教授谈松花粉”的视频,当事人通过该视频介绍松花粉“不仅能治前列腺增生,它还有延年益寿”、“能降低胆固醇、降低甘油三酯、防止动脉硬化”、“尤其对乙肝,对损坏的肝细胞有独特的消除作用”。 但当事人销售的 “松皇金”破壁松花粉片实际为食品,而非保健品和药品。当事人利用视频虚假介绍松花粉具有治疗效果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长阳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潘洪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2017年3月9日,枝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聚集老年人300余人,宣传、销售“罕萨”牌长生秘枕、“罕萨”牌多功能保健羽丝绒被、电子按摩床垫等产品。经查,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有抗病毒等四种保健功效、能延年益寿的科学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对商品性能、用途作虚假表示的虚假宣传。枝江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黄张华对商品性能、用途作虚假宣传案2017年3月23日,远安县工商局接到群众来访举报,称当事人黄张华在位于远安县鸣凤镇凤德路22号经营的“领购网远安线下导购店”,涉嫌对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宣传。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养生知识讲座等方式宣传该饮品具有医疗功效,是对商品功能作了不真实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构成了对商品的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远安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李全义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2017年2月28日,兴山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父亲在永寿堂玉石垫保健体验店体验时,经营户宣传其产品能治疗多种疾病,强身健体,要求工商部门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是重庆咏寿堂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詠寿堂”牌商品属于健身器材类产品,不具备任何治疗效果,属故意夸大宣传其产品的功能和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兴山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叶林文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2017年3年20日,当阳市工商局接庙前派出所转交案情,称在庙前沙河村村委会有专家借“健康讲座”,存在欺诈老年消费者嫌疑。经查,当事人叶林文从3月17日开始向老年消费者发放宣传单,称在庙前沙河村村委会有专家“健康讲座”,推销手表,称其有治愈血压病、增强心肺等功能,但当事人不能提供中科生命能量表具有“治疗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的功效”、“改善心肺功能”等科学证明材料 。当事人叶林文的行为属对商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当阳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宜昌市卫计委通报欺诈老年人十大典型案例李三顺无证行医案2017年2月24日,宜昌市卫生计生委执法人员对位于伍家岗区长康路34号二楼李三顺保健按摩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李三顺开设保健按摩店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也未取得医师资格。李三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的规定,市卫计委给予当事人罚没6000元,没收诊疗器械的行政处罚。复元健康咨询馆非法行医案
2017年3月3日,市民陈女士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反映城区东山大道317号复元健康咨询馆存在非法行医行为。卫生监督部门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监督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后,认定该咨询馆存在非法行医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卫计委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金红波擅自开展检测活动案
2017年3月13日夷陵区卫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金红波开办的“老兵推拿”,当事人利用宣传广告,宣传其可以治疗“四肢麻木、腰椎间盘突出、各种骨质增生”等内容。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金都御林小区2-504房间内为顾客开展刺血、牵引的行为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夷陵区卫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罚款1500元。
饶启红无证开展医学诊断案 2017年3月30日,远安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在 “清源”专项行动中,对鸣凤镇凤德路9号小巷内的“康佰磁疗”店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该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前提下,给顾客提供测量血压、检测微循环等医学诊断服务,属无证行医行为。远安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饶启红处以没收XW3000型微循环观测仪及OMRON电子血压计各一台、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王三贤非医师行医案2017年5月15日,兴山县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前往兴山县古夫镇某路调查,现场发现王三贤经营场所内有中药柜、听诊器、中药及西药及署名“王三贤”的处方52张,四名患者正在进行输液治疗。王三贤无法当场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当场张贴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公告。兴山县卫生计生局责令王三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刘燕无证行医案2017年4月20日,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6-1416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刘燕从事给他人脱毛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人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市卫生计生委责令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执业活动,同时立案查处,拟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没收多功能OPT美容仪1台和激光治疗仪1台,罚款人民币455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于公告送达中。童娇无证行医案2017年4月20日,宜昌市卫计委执法人员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6-1416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童娇从2016年10月份开始至2017年4月20日案发,擅自设立诊疗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目前,市卫计委拟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决定没收其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处50000元罚款。优德医疗器械经营部擅自开展检测活动案2017年3月17日, 夷陵区卫计局监督员在和工商、食药监联合检查中发现: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峡州一巷30号的宜昌市夷陵区神仙湾优德医疗器械经营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屈金波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及相关医学检验资格证书。该经营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其店内免费对顾客进行采血,夷陵区卫计局认定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夷陵区卫计局已对当事人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伍家岗区兴康大药房坐堂非法行医行为案市民王先生一直患有高血压,来到附近的伍家岗区兴康大药房买药,发现药店大门口张贴有“优惠活动,王先生花费500余元在药店购买了十余付中药回家服用。服后疗效不佳,导致中风,被家人送医院住院急救。市卫计委提醒:该药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属于无证行医行为。市卫计委对当事人下达没收违法所得6207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秭归县乘依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无证行医案秭归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于2017年5月5日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秭归县乘依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无证行医的线索,经调查,证实秭归县乘依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无证行医情况属实,同年6月16日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由,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秭归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该药店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3003.3元、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食药监局通报欺诈老年人十大典型案例王店康福药房无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案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打击“三品一械”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阳市王店康福大药房销售展示柜存放山东阿胶、维D钙片等保健食品,且不能出示这些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不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情况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2.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维D钙片25盒,山东阿胶8盒。李静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案2017年3月22日,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打击“三品一械”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李静华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恩施盛硒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硒萃”牌富硒苦瓜雪莲果精华片(压片糖果)以及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硒蓓优牌配方羊奶粉。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94元,罚款72500元。李志彪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2017年2月27日,宜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打击“三品一械”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李志彪于2016年4月在宜都市陆城夷水路开始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宜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中药的违反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15袋,处罚款5000元。鲁双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案2017年3月22日,长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打击“三品一械”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专项整治行动中接群众举报,招牌为“健康之家”的店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长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没收66盒久雄丹源生堂牌海狗人参丸,201盒久勃正和堂牌牡蛎参杞胶囊和31盒印度红丸源生堂牌海狗大参丸,并处罚款20000元整。方军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2017年3月3日,长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打击“三品一械”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方军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长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及违法所得1782.00元,罚款18500.00元。李冯良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案2017年3月9日,兴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打击“三品一械”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李冯良未经许可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且在采购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照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未建立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兴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与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处货值金额10倍即135800元人民币的罚款。福禧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2017年3月16日,伍家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打击“三品一械”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宜昌福禧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三类医疗器械“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ND-6000型,该医疗器械标签上未见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伍家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宜昌强杰商贸有限公司食品案2017年4月26日,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打击“三品一械”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宜昌强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正在经营的产品无糖沙琪玛1件、天麦牌金牌沙琪玛2件、宇威园牌蒸红豆蛋糕2件、艾尚味牌糯米锅巴1件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被查封的无糖沙琪玛1件、天麦无糖沙琪玛2件、宇威园蒸红豆蛋糕2件、艾尚味牌糯米锅巴1件;罚款人民币5000元。长春堂大药房店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2017年6月6日,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打击“三品一械”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宜昌高新区长春堂大药房店内中央的标有OTC柜台上售有7盒育林牌健儿消食口服液已超过有效期。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健儿牌育林消食口服液7盒;2、罚款人民币189元。宜昌德钦堂大药房违规经营药品案2017年1月20日,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打击“三品一械”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宜昌高新区德钦堂大药房存在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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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宜昌发布、宜昌市工商局
记者 | 宋子豪、李梦妮 通讯员 | 熊林林
编辑 | 李傲圈 编审|水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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