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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 PE律师眼中的元宇宙——NFT法律问题解析(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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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基小律

基小律说:

2021年被称为元宇宙元年。2021年3月,被称为元宇宙第一股的Roblox在美股上市,随后,苹果、脸书、腾讯、字节跳动等境内外公司纷纷开始布局元宇宙,以期在移动互联网的红利慢慢走到尾声之际,在下一波科技浪潮中占得先机。2021年末开始,元宇宙成为多地政府两会重点规划部署的领域之一,上海、江苏、浙江、北京等地政府纷纷表态布局元宇宙新赛道。与之对应的是,一些PE基金亦开始纷纷进军NFT赛道,为了便于各私募基金进一步了解NFT及投资NFT平台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分上下两个篇幅,上篇将介绍什么是NFT,NFT目前在我国是否合法,以及运营NFT究竟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下篇我们将介绍运营NFT平台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资质。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国浩律师事务所 | 来源

朱玮琼 朱桐熠 | 作者

目录
一、NFT平台运营模式二、运营NFT平台所需资质三、运营NFT平台的外资限制四、结语

在我国NFT行业迅速发展的当下,NFT产业亦开始成为私募基金布局的赛道之一。为了便于各私募基金进一步了解NFT及投资NFT平台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我们已在上篇中就什么是NFT,NFT目前在我国是否合法以及运营NFT平台需要注意哪些风险进行了探讨。本篇将从我国相关的监管规定出发,对在国内运营NFT平台所需的法律资质进行逐一分析和说明,以供私募基金相关行业人士参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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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平台运营模式
根据头豹研究院在2021年中国区块链行业发展白皮书内提到的NFT的应用[1],除了在流动性挖矿领域外,NFT还可应用于艺术品交易领域、游戏/VR场景,或支持链下资产NFT化,而NFT平台的运营模式结构基本如下图所示:

(一)NFT平台上链

无论将NFT定义为“虚拟数字商品”还是“虚拟权益证明”或者“虚拟数字收藏品/艺术品”,NFT的根基都在于区块链的加密技术赋予其的唯一性和不可分拆性。由于目前在中国境内并不能连接到以太坊主网等公链,境内的NFT发行自然而然地转向了第二选择:腾讯幻核和蚂蚁链等联盟链。

实践中,NFT平台通常与联盟链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向这些联盟链付费来给创作者制造出的“数字藏品”上链使之成为NFT商品。在上图的结构中,NFT开发者的身份有的是自己上链,有的是将数字艺术品交由NFT平台进行上链。

(二)NFT的购买及二次销售

用户通过NFT平台购买“数字藏品”时,NFT平台通常会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设定不同的平台使用规则,用户需在此类限制性条件下购买和使用“数字藏品”。NFT用户可以享受什么服务、就其购买的“数字藏品”享有多少权利,诸如购买用户能否获得NFT对应标的资产的知识产权,能否就其购入的NFT商品进行二次销售等,都由NFT开发者进行定制。

除了NFT开发者的定制规则外,NFT平台在平台运营方面还会有更多合规方面的考量。例如根据上篇中提到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为符合前述38号文的规定,NFT平台往往会相应地在用户使用方面设置统一限制,比如即使NFT开发者开放了二次销售,但NFT平台会限制转卖的频率间隔不得少于7个交易日,以符合前述38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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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NFT平台所需资质
根据前述的NFT交易的运营模式,结合不同NFT平台的运营内容,其可能需要获取的资质有如下几类:

(一)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NFT的发行、购买以及二次销售都离不开区块链,因此,对于NFT平台而言,其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定义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实行用户信息认证,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https://bcbeian.ifcert.cn/index)履行备案手续。[2]

(二)电信服务资质

NFT交易平台作为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需要就其信息服务业务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证,这也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商所需的基础证照。此外,作为运营NFT发行与交易的平台,还需要考虑其是否需要获得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即EDI证。就此问题,我们咨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咨询窗口,得到的答复是,如NFT平台交易为淘宝商铺模式,则需要办理EDI证,如非淘宝商铺模式,则无需办理EDI证。我们在进一步咨询了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及广东省电信管理局后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综上,工信部及各地通信管理局对于是否需要办理EDI证已有了统一的口径,若NFT平台以淘宝商铺模式对外经营的,即由第三方商家入驻NFT平台并提供NFT交易的,该NFT平台就需要办理EDI证,若NFT平台并非商铺模式,而是纯粹在自己的平台上直接进行NFT的在线宣传与销售的,则无需办理EDI证,并且,销售的商品是否为虚拟数字藏品交易并不影响是否需要取得该资质。

(三)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3]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因此,如果NFT平台涉及将摄影、绘画等作品NFT化并在该平台交易的,需要适用前述《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网文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此外,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81号)的相关要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

我们在咨询了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窗口后得知,对于NFT此类新兴数字藏品,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开展数字藏品业务现阶段暂无需办理网文证。

(五)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如某一NFT平台发行的NFT是首次出版,比如某一歌手的新专辑首次在该NFT平台上出版发行,某一新书首次以NFT的方式在该NFT平台上出版等,则该NFT平台需要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六)拍卖经营批准证

如NFT平台开展NFT商品竞拍活动的,需要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以开展相关NFT商品的拍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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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NFT平台的外资限制
虽然我国从2017年开始就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实施外资准入,但依旧存在个别行业外商投资的限制。对于有外资成分的NFT平台公司而言,其在开展业务前需要评估其业务范围是否会涉及外资限制或禁止投资的领域。

现就前述NFT可能需要的资质是否存在外资限制整理如下:
资质
外资限制

相关规定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ICP证

外资比例限制在50%以下且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修订)》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EDI证(如需)



《工信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4]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如需)

有,完全禁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拍卖经营批准证

(如需)

仅文物拍卖禁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

《拍卖管理办法(2015修正)》

根据上述表格,有外资成分的NFT平台在获取运营资质的过程中,存在阻碍的情况主要涉及增资电信业务、网络出版服务业务,以及文物拍卖业务这三类。其中,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外资完全禁止投资的领域,而增资电信业务和拍卖业务则属于有条件的限制。

(一)ICP证的外资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负面清单”)第七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

虽然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但实践中,我国法律对外资投资电信企业规定了特别的限制。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据此,若NFT平台中的外方投资人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且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并不影响NFT公司取得ICP证。但是若该外方投资人系专门从事财务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则很难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修订)》中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方有意投资NFT公司,NFT公司无论是新申请ICP还是就其已获得的ICP证办理股东变更[5],都将由于不符合前述外方需具备电信业务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规定而无法办理。

(二)拍卖经营批准证的外资限制

根据负面清单十二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禁止外资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但此类外资限制仅针对文物拍卖,而非NFT平台通常经营取得的拍卖经营批准证(非文物类)。对于拍卖数字藏品是否受限的问题,我们理解除了文物拍卖,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从事拍卖业务的相关要求一致。因此,有外资成分的NFT平台公司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进行数字藏品的拍卖并不受当前负面清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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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NFT作为新兴行业在中国有着巨大的潜力,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中,相信NFT相关法律将逐渐明晰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投资人和从业者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法律监管的动向,以便更好地推动NFT行业的发展,并进一步推进中国元宇宙的建设。



[1]参见头豹研究院,《2021年中国区块链行业发展白皮书》,头豹洞察,p22。

[2]参见《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3]参见《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4] 《工信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号),工信部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5]《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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