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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校园周边和网络餐饮整治典型案例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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惜颜705 发表于 2022-11-27 04:57:1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典型案例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指示精神,按照《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专项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总体方案〉的通知》(鄂纪办〔2022〕27号)要求,今年来,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校园周边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案例一

某餐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处罚时间:

2022年6月15日

案由:

2022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餐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处罚结果: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罚款。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饭庄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处罚时间:

2022年6月15日

案由:

2022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饭庄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处罚结果: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罚款。

编辑|唐静  编审|余卫红  终审 |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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