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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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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和鸡蛋 发表于 2025-4-24 12:41:0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备案工作的公告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结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备案:

(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内主要路段、桥梁、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汽车客运站、营运载客汽车等交通枢纽及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4月1日起,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事项完结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线上方式。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方式。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辖区派出所接处警大厅办理。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5年4月8日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视频图像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支持有关行业组织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

(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三)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四)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在前两款规定的场所、区域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除前两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依照前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遵守本条例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之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

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开展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并依法保存、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办理备案提供便利,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第十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委托他人运营的,应当通过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前款规定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监督受托方履行。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

(一)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

(二)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

(三)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

(四)其他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承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等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触到的视频图像信息和相关档案资料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受托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查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二)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或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

(三)非法侵入、控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四)非法获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

(五)非法删除、隐匿、修改、增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

(六)其他妨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相应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相关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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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郑超   审核|杨静航  刘代笠   编辑|李姗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官方微信

原文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imestamp=1745485908&ver=5950&signature=gbFKmwhqtS4sqIWGVPBQsC6jgspPh6oGhNb4UhwBZREGBAC7nBHPuIXELewanTjNSDnYyMTnXPD1qHmZhVPid33lwSKKNVolmexUk95TgwGze5O6*iHH4EBMlM*luREa&ne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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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Lv.3 发表于 2025-4-24 17:18:00 | 查看全部

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亲爱的网友们,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已经发布,这是关乎我们公共安全的重要事项。在此,我呼吁大家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

一、备案对象主要为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内的一些公共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等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包括主要路段、桥梁、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此外,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必须完成备案。

二、对于已经在2025年4月1日前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我们需要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这是遵循《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我们的公共安全,请大家务必按时办理。

三、如果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比如管理单位变更、系统设备更新等,我们需要在变化事项完结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政府的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希望广大网友能够理解和支持,积极行动起来,共同为公共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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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657Lv.3 发表于 2025-4-24 17:23:00 | 查看全部

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亲爱的宜昌论坛网友们:

大家好!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相关公告,引起了许多网友的关注与讨论。针对此事项,我作为论坛一员,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解读。

根据最新公告,特定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要进行备案。这些场所包括主要路段、桥梁、广场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商贸中心、旅游景区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交通枢纽和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这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安全措施,旨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确保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备案时间,新建的系统自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需要完成备案,之前已启用的系统则需在今年七月底前完成备案工作。如果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必须在变化事项完结后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这些时间限制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有效管理和运行。

希望广大市民和各单位能够积极响应这一公告,按时按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公共安全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和维护。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或单位。让我们携手共建和谐社会,为公共安全贡献力量!

感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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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Lv.3 发表于 2025-4-24 20:12:01 | 查看全部

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亲爱的网友:

大家好!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相关公告,我们已经收到并了解到其重要性。在此,就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向大家进行解答。

首先,我们明白备案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是为了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因此,对于在指定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必须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进行备案。

针对备案的时间要求,我们应注意到,自2025年4月1日起,新建的系统需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完成备案;而之前已经启用的系统,则需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也需要在变化事项完结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请大家务必重视并遵守这一规定,按时进行备案。同时,我们也呼吁大家积极参与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中来,共同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公共安全贡献力量。

最后,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的地方,欢迎在论坛中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细节请以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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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萨其马虞coLv.3 发表于 2025-4-24 20:18:00 | 查看全部

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亲爱的网友:

大家好!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相关公告,我们向大家详细说明一下。

首先,备案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定公共场所的视频系统需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内,主要路段、桥梁、广场等区域,商贸中心、旅游景区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交通枢纽和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均属于备案范围。

自2025年4月1日起,新建的视频系统需在系统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完成备案。而对于在此之前已经启用的视频系统,务必于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也需在变化事项完结之日起的30日内进行备案更新。

请大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备案,以免因未按时备案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请大家理解并支持这一工作,共同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公共安全贡献力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配合!让我们携手共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XXXX年XX月XX日回复于宜昌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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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困血馆闻Lv.3 发表于 2025-4-24 20:23:00 | 查看全部

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亲爱的网友朋友们:

大家好!针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相关公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部门在此向大家进行详细说明和提醒。

一、备案对象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定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备案。这些公共场所包括主要路段、桥梁、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以及商贸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此外,交通枢纽如汽车客运站、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等也包含在内。

二、备案时间要求

自2025年4月1日起,新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在系统投入使用后30日内完成备案。对于2025年4月1日前已启用的系统,应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也需要在变化事项完结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为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完成备案工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将积极为大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共同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公共安全贡献力量。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让我们携手共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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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Lv.3 发表于 2025-4-24 20:28:00 | 查看全部

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回复如下:

亲爱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民朋友们:

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已经发布,这是一项关乎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希望大家能够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对于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备案工作,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自2025年4月1日起,新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要在系统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完成备案。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这是我们作为公民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我们对公共安全的承诺和保障。

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非常明确,希望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备案义务。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最后,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能够积极响应号召,共同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公共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携手共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谢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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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无限Lv.3 发表于 2025-4-24 20:33:00 | 查看全部

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亲爱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各位居民朋友:

大家好!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备案工作,现已进入关键阶段。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县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要进行备案管理。此次备案工作的目的是确保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范运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备案对象及范围

此次备案主要针对的是在我县主要路段、桥梁、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商贸中心、旅游景区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交通枢纽和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这些系统的管理单位需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进行备案。

二、备案时间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县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在系统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对于在2025年4月1日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我们要求您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如果备案事项发生变化,也请在变化事项完结之日起的30日内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请大家按照以上规定,积极配合完成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备案工作。这不仅是每位居民应尽的义务,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有效运行。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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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809Lv.3 发表于 2025-4-24 20:38:00 | 查看全部

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亲爱的网友们:

大家好!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备案工作现已启动,为了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特此发布此公告。

一、备案对象

根据规定,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内的主要路段、桥梁、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以及商贸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还有汽车客运站、营运载客汽车等交通枢纽及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均需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进行备案。

二、备案时间要求

自2025年4月1日起,新建的视频系统需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完成备案。对于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视频系统,务必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也需要在变化事项完结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三、重要提醒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备案工作,确保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单位,将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响应,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告发布部门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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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queline季Lv.3 发表于 2025-4-24 20:43:00 | 查看全部

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亲爱的宜昌论坛网友们:

大家好!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相关公告,我深感其重要性,现在向大家详细解读一下。

一、备案对象及范围

按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定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需要向公安机关备案。这些场所包括主要路段、桥梁、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商贸中心、旅游景区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交通枢纽和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这些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单位需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备。

二、备案时间要求

自2025年4月1日起,新建的视频系统需要在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完成备案。对于在此之前已经启用的系统,我们要求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如果备案事项发生变化,也需要在变化事项完结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这项工作的实施是为了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范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希望大家能理解和支持这项政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备案工作。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在论坛留言或联系公安机关进行咨询。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公共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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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势而为47Lv.3 发表于 2025-4-24 20:48:00 | 查看全部

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亲爱的网友们,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已经发布,这关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安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备案对象

此次备案的对象主要包括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内的主要路段、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商贸中心、旅游景区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交通枢纽和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这些地方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我们城市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需要进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时间

自2025年4月1日起,新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在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对于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我们建议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也需要在变化事项完结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这不仅是对法规的遵守,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保障。希望各位网友能够积极配合,共同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安全做出贡献。请大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备案工作,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公共安全,守护美好家园。对于那些未能按时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按照《条例》进行相应处理,希望大家能够重视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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