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人员通行服务管理工作方案
为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事求是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宜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员通行服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宜肺炎防指发〔2020〕19号)有关要求,结合兴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人员通行管理
(一)县内通行
滞留在外的村民,因春耕需要返乡在乡镇内人员流动的,由滞留村(社区)发放通行证;乡镇之间流动的,由滞留村(社区)出具健康证明,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发放通行证;居民返回县城的,须经居住地社区同意并报古夫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后,由滞留地乡镇发放通行证。
(二)县外市内通行
根据《宜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员通行服务管理工作方案》,全市划分为疫情防控高、中、低三个风险类别。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我县为低风险区,只有低风险区人员可返回兴山,若我县居民到中、高风险区的只能单向通行。
凡出县人员均须办理通行证,与身份证同时使用。通行证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制。办理程序为:(1)出县人员向所在村(社区)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2)村(社区)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健康证明书,出县人员签订健康承诺书;(3)乡镇审核发放通行证,并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三)市外通行
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须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相关企业经批准复工后,返岗员工应由用人单位提出返岗申请,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禁止本县人员和滞留在兴人员离鄂。
二、有关要求
(一)健康条件。出行人员必须居家隔离期满14天或取得省疫情防控健康绿码,且隔离期间未与疑似、确诊、无症状感染新冠肺炎者接触,目前无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已治愈出院的新冠肺炎患者和已排除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暂禁止出行。与疑似病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凭解除隔离观察证明准予出行。
(二)交通组织。鼓励个人自驾,不得擅自搭载人员。跨县级区域返回居住地或赴工作地没有交通工具的,采取包车方式“点对点一站式”直达。包车承运企业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配合落实相关防疫措施,严格做好以下工作:(1)交通运输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卫生、清洁;(2)旅客体温检测;(3)乘客信息登记溯源;(4)途中疫情防控;(5)做好从业人员自身防护,避免交叉感染;(6)车辆实载率不得超过50%。
(三)通行证核发要严格把关。通行证单程有效,时效不超过2天。
(四)流动人员须在抵达目的地当天向居住地或工作地村(社区)报到并上缴通行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五)对县内滞留的在途人员,由滞留所在地村(社区)负责排查,并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办理相关出行手续或妥善安置。
兴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1日
附:
来源 | 兴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 END ▷
编辑|吴娱 编审|李斌 熊勤 终审 | 陈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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