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枝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拒绝接受防疫、检疫、治疗、强制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密切接触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人员、往来过武汉地区的人员,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排查调查,隐瞒、缓报、谎报在武汉地区活动情况、返枝时间,造成医学观察少于14日的,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交通方式、接触人员、每日活动情况及其他接触史、旅行史、治疗史、病情等情形的,或者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用故意逃避、无理纠缠、恶意阻挠、侮辱谩骂、强行冲闯等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防疫检疫、车辆和人员核查登记、体温测量、交通管制、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职责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辱骂、威胁、殴打、伤害国家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安保、物业、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传播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进行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推销防疫用品,诈骗公私财物或者冒充疫情防控人员招摇撞骗的,一律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涉及疫情防治的防护物资和药品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用工单位、娱乐场所、商场酒店、建筑工地等场所擅自开工复工、违规组织人员聚集、未履行防疫义务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的,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未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出租房发生疫情未及时报告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从重从快处理。
特此通告。 中共枝江市委政法委员会枝江市人民法院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枝江市公安局枝江市司法局2020年2月7日
编审:陈永红
编辑:李军容、姜开梅
制作:张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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